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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为科学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一、划定的基本原则 1、矿区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最终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3、不得按年限、资源储量分割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的必要程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程序划定的矿区范围,可作为采矿登记的资料。 1、委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或邀请地质矿产专家,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矿区范围草图。 2、踏勘。组织当地环保、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表),参与踏勘的人员署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论证。如相关部门在踏勘中对矿区范围划定方案意见不一致,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题论证,或提请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确定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4、上图。按照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由资质单位绘制最终的矿区范围图(图件要求见附件样图)。 5、备案。矿区范围图件连同有关书面文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其他要求 1、划定的矿区范围是计算资源储量、编制储量报告的依据。 2、矿区范围图、实地踏勘意见表和会议纪要作为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报批的必备附件,随实施方案一并上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 3、省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附件:矿区范围图(样图)
1980西安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高距xx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