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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省内只有一家局级地勘单位的省份(如北京、湖北、重庆、西藏等),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支撑单位组织专家直接对其进行检查。对于省内无局级地勘单位的省份(如上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支撑单位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国有地勘单位进行检查。 3、抽查:以地勘单位为单元,由部协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地勘协会组织实施。抽查比例控制在参检单位总数的5%左右。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2010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为重点,主要为各类非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财政出资项目的检查可另行安排。 具体内容包括: 1.有无勘查设计,勘查设计是否按有关规范编写,是否按勘查设计实施,变更勘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野外记录本、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数字填图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记录、描述和编制,各项原始地质资料内容是否吻合。 3.物探方法是否合理,精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具备条件,物理点密度是否符合勘查项目要求,数据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推断解释是否正确。化探方法是否正确,采样物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分析数据精度、准确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成图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推断解释是否合理。 4.勘查工程(包括钻探、坑探、槽探、井探)施工、地质编录、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样品采集、测试分析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6.资料整理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文、图、表是否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文、图、表内容是否吻合,阶段成果、综合研究资料等是否与原始地质资料、物探化探资料、勘查工程资料、采样和测试分析结果等吻合。 7.有无勘查报告,勘查报告是否按有关规范编写,勘查报告是否与原始地质资料、物探化探资料、勘查工程资料、采样和测试分析结果、综合研究资料等内容吻合。 8.是否履行勘查计划,是否信守勘查合同,有无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伪造原始地质资料、物探化探资料、勘查工程资料、采样和测试分析结果、勘查报告等),有无勘查质量投诉。 五、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0年12月) 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全面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座谈会征求地勘局长意见和建议,签署倡议书,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完善检查指标体系,下发通知。 (二)自查、互查阶段(2011年1月一3月) 1.地勘单位制定自查方案,开展自查。检查结果通过主管局级地勘单位报送地勘协会,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主管局级地勘单位的,直接报地勘协会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2.待全部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支撑单位负责制定互查方案,组织开展互查。互查结果报送地勘协会,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抽查及总结阶段(2011年4-6月) 1.地勘协会根据自查及互查结果确定抽查单位,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组织抽查组,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结果由抽查组报地勘协会,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2.地勘协会负责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自查、互查和抽查专项工作进行汇总,开展质量评定和评比,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部(2011年6月31日前完成)。 六、检查成果处置 (一)处理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单位行为出现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与其探矿权年检、资质管理等挂钩进行处置;对纯属个人行为出现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其所任职务和造成的后果,由其所在单应进行处置;对一般技术人员出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应加强批评教育。 (二)处理方式 1.自查、互查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及其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基层地勘单位和局级地勘单位按管理权限处理,违规违纪违法的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勘协会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抽查发现的问题,地勘协会要对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归类,提出解决建议,报部后,统一提交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地勘协会备案。 3.在开展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自查、互查和抽查专项工作期间,地勘单位、项目业主、市场客户或个人,可以对质量问题、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等向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协会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举报和投诉问题,上述部门和单位负有保密责任,并统一协调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