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绿化标准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宜林地造林 (改造):林业用地范围内的荒山荒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毁林开荒地等 (不含林场职工工资田)适宜造林 (改造)的土地,造林绿化率要达到95%。中西部地区,规划为农田防护林带,但未造林或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要完成新建或补植补造,残次林带要全部完成改造。

  

  (七)森林经营:通过采育林、森林抚育、珍贵树种培育等经营方式,使现有林分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按现有中幼龄林面积总量和5年抚育间隔期,每年抚育的中幼龄林面积不低于全县(市、区)中幼龄林面积的五分之一。近2年完成的中幼龄林抚育面积要达到全县 (市、区)中幼龄林面积的40%。

  

  (八)封山禁牧:按 《意见》要求,县 (市、区)政府发布禁牧令,在全境实施禁牧。

  

  (九)无重大林业事故:近5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滥砍盗伐案件和造林质量事故。积极清理回收非法侵占林地,并及时还林 (绝大部分非法侵占林地在申报时已清理还林)。

  

  四、认真组织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申报和考评工作

  

  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绿化标准县 (市、区)实行逐级申报制,县 (市、区)经过自检认定达到规定标准后,于当年7月底前以政府文件报所在市(州)政府,经审核后报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每年9月初,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逐项进行检查考评,原则上抽查的乡 (镇、场)个数不低于总数的50%、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年度省级营造林综合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参考依据。绿化标准县 (市、区)考评工作每年进行1次,申报与考评数量不限。考评合格的县 (市、区)由省绿化委员会上报省政府批准,授予 “吉林省绿化标准县”称号、颁发奖牌,并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以投代奖,对绿化标准县予以重点倾斜。“吉林省绿化标准县”命名、奖励与实施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阶段性表彰奖励结合进行。

  

  五、加强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建立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成效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范围。省政府将把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情况列入督查内容。

  

  (二)制定规划。各县 (市、区)政府要结合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制定争创绿化标准县 (市、区)规划,明确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具体时限、绿化重点、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目标。各县 (市、区)创建规划经市 (州)政府审核后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三)加大资金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争取造林绿化项目和资金支持。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加大开展绿化标准县 (市、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健全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组织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动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根据各自职责,在系统绿化以及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重点向城乡绿化倾斜,不断把创建绿化标准县(市、区)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