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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房字[2010]4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0〕4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建房字〔2001〕42号),现就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和审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

  (一)申报材料

  1、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二)申报程序

  1、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原资质满一年后逐级晋升。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以申报日期为准,下同),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及时上报我厅。

  二、资质审查

  (一)业绩审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1)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暂定资质延长,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取得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

  (3)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开发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二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上一年度施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

  三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

  四级:资质有效期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以上资质延续条件,按照实际业绩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2、以下情况可认定为企业开发业绩:

  (1)申请资质延续,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视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各市应当及时将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名单抄报我厅。

  (2)代建项目,有代建协议且项目手续完善的,可认定为企业开发业绩。

  (3)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原企业开发业绩可根据兼并重组或分立协议载明的继承关系,认定为现企业开发业绩。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以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根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3、以下情况不计入企业开发业绩:

  (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项目。

  (2)企业股东、投资者名下的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单位合作建设的项目。

  (二)统计数据报送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到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统计软件账号及密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统计软件及时向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当一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因统计数据报送问题,被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不予核定(晋升)资质等级,三次以上的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三、其他

  (一)各市要将统计数据报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款监管、信用档案建立等方面的工作与资质管理挂钩,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查处,并提出有关资质处理意见上报我厅。

  (二)各市要认真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查活动,对资质证书已过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资质注销工作,并将清查结果书面上报我厅。

  联 系 人:邓大亮

  联系电话:0351-3073824(传真)

  

  附件: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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