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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晋环发[2010]441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每周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市级环保部门每月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必要时,各级环保部门可驻厂监管。

  第十条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罚款、并由省环境保护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现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的;

  6、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7、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拆解档案的;

  8、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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