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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出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建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予以公开并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议。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 (四)依照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的,提出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议,未获批准的,提出暂时不予公开的建议。 (五)属于公开范围的,提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及公开载体的建议。 第八条 复审,重点对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确定事宜进行认定。 (一)初审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准确、全面。 (二)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合规。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提出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议;涉及业务工作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议。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提出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建议。 第九条 批准,由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对初审、复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保密审查采取书面方式并予以保存。主要记载: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的签名、日期;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时出具公文,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并提供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和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期应提前告知,延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交由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机构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同意公开的审批意见,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要有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通过报送系统报送的电子文本,也必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一经报出即视为报送单位审查同意公开。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三章 公文保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