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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暂行办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地)监管部门在辖区内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所在市(地)监管部门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各市(地)监管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由市(地)监管部门组织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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