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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政发〔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鄂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建设和谐鄂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鄂州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着力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和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残疾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报销优惠政策。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城乡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努力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开展0到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机制。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并分类实施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可采取定补或临时生活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照顾,对有特殊贡献和省级以上自强模范中的困难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开展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制定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行应托尽托。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新农村社区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计划,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内,全市基本消除残疾人无房或居住危房现象。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项照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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