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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2010]292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明确航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5.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

  6.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数模或者物模试验报告及评审意见(必要时);

  7.建设单位对施工设施清除方案、影响航道时的补救措施、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及恢复保障措施等的申明;

  8.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9.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二)断航施工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附件2);

  2.断航施工方案,包括建筑物基本概况、断航起止地点和时间、进度安排、施工主要技术措施及必要的图纸(附电子图);

  3.保障通航补救措施,包括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者落实过船措施、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和相应的图纸(附电子图);

  4.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三)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附件3);

  2.运行调度方案,包括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等内容;

  3.检修停航方案,包括停航起止时间、进度安排、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安排等;

  4.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四)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附件4);

  2.能反映航道、航道中心线及涉航建筑物或者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位置的航标平面布置图,航标结构图(附电子图)以及设计说明;

  3.桥区水上航标配布设计方案以及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

  4.建设单位对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维护方案的申明;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五)申请材料提供要求:

  1.报告、方案、图纸类材料应当提供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稿;其他材料各1份。

  2.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3.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对复印件应审核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附件5)

  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从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所列第1至11项中选取填写,并根据实际按序编号,不得擅自改动。其他补充要求可在第11项中明确。

  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和《关于印发台州、温州内河封闭航区通航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1〕2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2.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

  3.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

  4.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5.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袁纪岳,电话:0571-88909350)

  

  附件1

  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位置

 

建设依据

 

设计单位

 

建筑物性质

新建  改扩建

预定工期

 

涉航建筑物主要技术数据

闸  坝

通航吨级(t)

闸室尺度(m)

闸门提升净高(m)

门槛水深(m)

 

×

 

 

桥梁

架空管道

结构型式

通航净宽(m)

通航净高(m)

与航道夹角(°)

 

 

 

 

架空缆线

类  别

跨 径(m)

通航净高(m)

塔基离岸距离(m)

 

 

 

 

水下管线隧道

类  别

管线顶标高(m)

埋设深度(m)

入土口离岸距离(m)

 

 

 

 

取排水口

伸出岸线距离(m)

最高点标高(m)

横向流速(m/s)

回流流速(m/s)

 

 

 

 

高程系统说明

 

设计通航水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m)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m)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施工

概况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位置

 

建设依据

 

施工单位

 

建筑物性质

新建  改扩建

预定工期

 

断航起

止地点

 

断航起

止时间

 

断航施工理由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过船

建筑

物概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位置

 

运行管

理单位

 

建成日期

 

设计通过能力

 

通航吨级

 

船闸有效尺度

 

运行调度

运行条件

 

开放时间

 

检修停航

检修停

航理由

 

检修起

止时间

 

 

 

停航起

止时间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

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专用

航标

概况

项目名称

 

航道名称

 

申请类别

设置 移动 撤除

预定工期

 

编号

地理坐标

或 位 置

种 类

是否

发光

灯质(器)

作用

距离

所用

能源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种类”栏选择填写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安全警示标、示位标、管线标、限停靠范围标志等。移动的应同时填写新、旧地理坐标或位置。

  

  附件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浙航政­­­­­­­- 〔20 〕

  

申请许可事项

涉航建筑物许可

申请人信息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

编号

 

自然人

 

身份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的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准予你(单位)依法在 (航道名称)  航道 位置(航道现状或者规划等级为级)建设工程,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要求执行;

2.按(设计单位)编制的《u /uu工程平面图图名/uu /uu》(图号  )建设;

3.按(设计单位)编制的《u  /uu工程断面图图名/uu  /uu》(图号  )建设,不得减少有关通航净空尺度或者埋设深度;

4.建设 吨级船闸(节制闸),闸室有效尺度× 米,闸门提升净高米,门槛水深米;

5.桥梁、渡槽、管道等跨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净宽范围内设计梁底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高程),净高不小于  米,净宽不小于  (或者一跨过河)

6.跨航道缆线垂弧最低点标高不低于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高程),塔基基础外边缘距规划岸线距离  米;

7.缆线、管道、隧道等穿航道建筑物在航道范围内的设计顶标高不低于  米,实际或者规划河床最低点标高米;

8.取排水口伸出岸线米 ,最高点标高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高程),影响航道的横向流速不大于米/秒,回流流速不大于米/秒;

9.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要求恢复航道原状;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0.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维护防撞设施和(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管线标、示位标、安全警示标) 等航标;

11.(其他要求) 

 

告知:你(单位)应当执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请按原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贰联,一联交被许可人,一联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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