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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乐山市发改委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乐山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求明确川价费〔2002〕11号文件相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国动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设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经测算2002年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为1400-1800元/㎡。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在川价字费〔1999〕294号中就明确按“建筑总面积计算”。后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中,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其计价单位和计费方式并未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