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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1116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9.1148公顷,其中耕地12.688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7、9、10、11、18组、村集体;永昌村29组、村集体;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11组、村集体;渭塘镇渭北村4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平斜)7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7组0.2183公顷,其中耕地0.1575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9组0.8028公顷,其中耕地0.7620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0组1.4369公顷,其中耕地0.2037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1组0.0438公顷,其中耕地0.019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8组2.0197公顷,其中耕地0.9231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9组3.0860公顷,其中耕地1.5834公顷; (七)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组1.1652公顷,其中耕地1.0806公顷; (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0组2.1247公顷,其中耕地1.8101公顷; (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1组0.4078公顷,其中耕地0.3698公顷; (十)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4组3.1186公顷,其中耕地2.9389公顷; (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1.6853公顷; (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3.0057公顷,其中耕地2.839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383867、65901130、65425008。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