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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恢复开展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园林绿化企业: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并经局领导同意,决定自2011年元月起恢复开展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全部等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申报材料一律送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同时携带证照和其他材料原件接受核查。城管大厦里的业务处室拒收申报材料;

  

  2、按照现有资质证书在三年内有效的原则,我局决定同意在2008年已通过年审的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补办资质就位,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过期将不再受理;

  

  3、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材料的做法,不管申报哪个等级的资质,职称证中的工作单位与现有单位不一致的,均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离职证明原件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进行核查,否则将不予认可职称证;

  

  4、对提供假证假材料的企业,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一旦核实将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作出警告和一年内将不得申请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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