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督[2010]02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0]02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40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的工作部署,促进价格运行平稳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后一段时间,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运行的环境将更趋复杂。同时,2011年元旦、春节临近,将迎来消费旺季、出行高峰,易于引发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后一段时间尤其是两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要成立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着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禽蛋奶、成品油、液化气、餐饮、交通、旅游、停车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加大流通秩序整顿力度。要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恶性炒作、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严厉查处、及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

  

  三、加强监控,努力提高工作前瞻性。要密切关注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增加相关人力、物力配置,加大监测的频次,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加强对市场供求、成交量、库存量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要加强价格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分析,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提出保障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政策建议。要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两节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指派专人负责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咨询,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在提供案件线索方面的作用。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如遇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现象,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四、保障供应,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加强货源的采购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要加强对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调查,研究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的措施。要纠正菜市场摊位的转租现象,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菜市场公益性运行的研究。

  

  五、注重引导,积极稳定市场预期。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在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民生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社会预期。要继续加强价格诚信体系的建设,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加强对企业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