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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 市工商局 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 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 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 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二)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的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当统一规范,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四)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五)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可在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内容、色彩。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的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 (六)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 招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标识内容限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规范化简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字号或其规范化简称。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的,招牌内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容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