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_号_____室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人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本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以上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日 附件3 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__________上海代表处、分公司、分行(下称本机构) 地址/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因在沪办公需要,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____区/县_____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前列所购的用于办公的非居住商品房已取得上海市商委“有关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机构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前列所购商品房用于本机构办公所需。 以上承诺系本机构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章): 首席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