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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市[2010]4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44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_号_____室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人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本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以上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日

  


  附件3

  
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__________上海代表处、分公司、分行(下称本机构)

  

  地址/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因在沪办公需要,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____区/县_____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前列所购的用于办公的非居住商品房已取得上海市商委“有关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机构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前列所购商品房用于本机构办公所需。

  以上承诺系本机构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章):

  首席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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