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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加大驰(著)名商标的培育力度。积极做好农林牧渔业领域驰(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市、县两级工商部门均应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助其争创成功。 四、加大合同帮扶力度 12.强化基层合同帮扶措施。发挥基层工商所贴近业户的优势,确定每个乡镇工商所每年至少帮扶2户农林牧渔业企业、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1户农林牧渔业“守合同重信用”业户,认真调解农林牧渔业方面的合同纠纷,依法查处涉及农林牧渔业的合同坑农害农案件。 13.制定和推广使用好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农林牧渔业的合同调研力度,根据行业需求,及时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适时推开,提升农林牧渔业产品的订单化水平。 14.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积极开展涉农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严肃查处农林牧渔业领域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 15.深入开展好涉农融资服务。积极鼓励涉农企业、种养业户利用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融资,不断扩大抵押人和抵押物范围,积极搭建多方合作融资平台,增强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后劲。 16.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在申报认定上,对涉农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力争让更多规模大、信誉好、效益佳的涉农企业跨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列,全面提升农林牧渔业的诚实守信水平。 五、转变监管服务方式 17.调整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业户的监管方式。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业户,除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以及禽、肉、水产经营等行业外,其他一律作为低风险行业,降低监管频率,减少巡查次数,为其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18.分类实施行政处罚。对列为低风险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业户出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需行政处罚的,依法从快履行相关程序。 19.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规定,重点加强对自购自销、季节性及临时性农资经营业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农资经营领域的坑农害农行为。同时,着力督促农资经营业户建立并执行好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机制。 20.继续落实好“百千联系户”制度。县市分局要根据当地实际,为每位干部确定1-2户农林牧渔业业户作为“帮扶联系户”,定期走访、定期联系,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执法服务并重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利用执法巡查之机,多了解业户的困难、多为业户发展出主意、想办法,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