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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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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布局。根据覆盖全省、对接周边省市、便于资源调入、符合环保要求、最佳距离配送、应急保障高效的原则,第一批建设龙口、莱芜、诸城、齐河4个省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规划建设日照、高唐等煤炭应急储备基地。以龙口、日照基地为依托,发挥东部沿海港口优势,加大海运煤炭调入量,实现港口向鲁东、鲁中和鲁东南的煤炭应急配送;以齐河、高唐基地为依托,发挥铁路、公路连接山西省和京津塘交通枢纽的优势,实现向鲁北、鲁西、鲁西南地区的煤炭应急配送;以莱芜、诸城基地为依托,实现向鲁中地区的煤炭应急配送。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煤炭应急储备机制。

  

  1.建立煤炭应急储备制度。加强煤炭应急补需调控,支持煤炭储备企业加大省外煤炭的调入,保持合理煤炭储备规模。以保障重点用煤企业为重点,督促供需双方签定煤炭应急补需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健全煤炭应急储备模式。实行应急储备,定向保障;用户定需,基地储货;合同供需,市场定价;政府支持,保障供应。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主要应急保障重点用户企业,确定应急保障储备数量,督促用户企业与储备基地签订应急储备合同,储备基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与供煤时间组织储备和供应。

  

  3.实行动态考核。对保障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给予奖励,对不能完成储备任务或应急保障作用发挥不好的,取消其省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的资格。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各煤炭储备企业要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指标,编制煤炭储备概算,筹集落实资金,确保完成煤炭储备任务。省政府对因执行电煤等应急储备任务造成政策性亏损的予以补贴。

  

  2.鼓励金融机构对煤炭应急储备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煤炭应急储备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提供贷款,保障煤炭储备资金需要。

  

  (三)支持项目建设。

  

  1.将省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土地、资金等方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省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所需土地、岸线、海域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整治采煤塌陷地、湖滩涝洼地和已有的企业工厂用地、整合关闭煤矿后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建设省级煤炭储备基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支持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发挥煤炭产运销优势,充分利用工业场地、采煤塌陷地等资源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

  

  4.支持大型用煤企业参股建设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实现互利共赢。

  

  5.支持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和煤炭物流企业依托省内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立煤炭储备、分销中心。

  

  五、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管

  

  省煤炭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组织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和实施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方案,加强煤炭储备计划的协调和管理,考核煤炭储备指标和应急补需合同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进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将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列入省能源发展规划,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将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纳入省物流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支持。铁路部门要对储备煤炭优先调运,努力保证储备煤炭运输需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储备煤炭公路运输快速通道政策。港航部门要对储备煤炭船只实行优先靠泊、优先接卸和优先储运政策,提高煤炭海运保障力度。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设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引导广大企业和全社会支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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