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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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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强农机工业的国内外合作。充分利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平台,助推农机工业项目落户我省,促进农机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精心选择一批有发展要求和潜力的农机制造企业,确定技术引进的重点项目,引导外商投资我省农机装备制造业。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内尚不能制造的高端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我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十二)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制造企业品牌营销网络、专业农机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机流通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粮食主产区、非主产区产粮大县,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倾斜。大力支持农机富民提升行动,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耕深松、秸秆还田、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积极开展商业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市、县财政要建立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保障开展购机补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严禁农业机械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结构,强化监督。

  

  (十四)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农业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车船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整车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程的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等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使用监管、试验和推广鉴定、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专用车辆,试验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设备配置和机耕道路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安排相应项目。在规划用地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条件。

  

  (十六)增强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制定适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金融政策。增加对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推进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还贷期限。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技能培训、安全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农机富民提升行动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农机自主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农机产品质量管理。水利部门要做好排灌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协助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大型排灌设备研发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机工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对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公安、交通、质监、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向合力。

  

  (十八)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断提高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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