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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战略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积极抢抓机遇,强力推进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开放型经济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扩大外贸进出口、增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外来投资者也在我省获得了良好的投资回报。当前,世界经济正在逐步复苏,产业和资本的转移与流动企稳回升,但基础仍不稳固。面对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不仅可以解决加快发展中的资金、技术和管理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全省对外开放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历史性机遇,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不动摇,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引导

  

  (二)科学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着眼于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认真编制实施《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力争“十二五”时期,全省利用外资超过300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投资设立企业数累计达到100家,境外投资20亿美元。

  

  (三)适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部分)。结合实施“十二五”规划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分阶段、有重点地把能够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允许类或限制类条目,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单列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配。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对项目的选址和报批适时给予指导。

  

  (五)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予以认定。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支持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

  

  (六)我省出台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以及加快皖北发展、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工作方式

  

  (七)创新利用外资项目生成、推介机制。建立完善由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利用外资项目生成和推介机制。不断拓宽项目源,及时更新项目库,突出抓好产业链项目的推介和跟踪推进。

  

  (八)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和资产重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在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九)利用外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发挥承接产业转移的组合优势,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农”领域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方面重点突破,形成气候。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皖北地区。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龙头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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