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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及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

  

  (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许可审批,并责成相关单位到施工地供电公司备案。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五)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除农村宅基地以外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六)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路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含高速公路)范围内地下管线施工的协调管理。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交通港口部门协助本市港口、国防交通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十)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

  

  (三)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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