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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工字[2010]17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17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湖南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湘人社工字[2010]16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9〕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仍继续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进行清算。

  2010年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并于2011年3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对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国有企业,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清算确认数为准,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

  三、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以及政策性调资等应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经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当年实际发放数单列,与在岗普通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四、工资总额清算要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结合。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5号)制定的工作目标,2010年,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全部建制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已建工会组织、职工在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制率达到60%。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及时与所辖企业加强联系,督促并指导企业在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前,必须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审查。对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经审查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并在《工资集体协议登记表》上进行登记。企业报送工资集体协议时,应携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意见书、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的决议、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或受委托的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

  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审核问题。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按照我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执行,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对当年依法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且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经审核后可适当突破我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中央在湘企业、中央和外省企业在湘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关于工资总额清算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企业在工资总额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并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表、当年劳动工资情况年报、财务报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或职工花名册,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

  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还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年薪的批复文件和年薪实际发放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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