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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76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协助、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的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物〔2009〕4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

  

  附件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5:《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

  

  附件6:《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示范文本)

  

  附件7:《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撰写规范

  

  附件8:《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示范文本)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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