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对国家和省里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省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调小组(下称“市协调小组”)。

  

  第六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

  

  第九条  各市、县(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