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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6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建设步骤

  

  各地应根据本地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重点推进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避灾点建设。

  

  (一)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96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鼓楼区30个,台江区29个,仓山区63个,晋安区63个,马尾区25个,福清市164个,长乐市93个,闽侯县112个,连江县103个,罗源县72个,闽清县106个,永泰县100个),并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2011年,完成其余70%避灾避险场所的建设,即建成224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建制村(社区)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市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2011年,在已建设的临时紧急疏散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完成58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鼓楼区要有一处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满足ⅰ类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布点和具体建设要求由市地震局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避险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避灾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各级防汛、发改、地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其中,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避灾点加强防汛能力提供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各地做好避灾点项目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为避灾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场所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避灾点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帮助、指导用于避灾点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鉴定。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避灾点建设和运用的气象保障服务。避灾点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点建设,并签订避灾点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避灾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避灾点设施安全。各避灾点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防汛办备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避灾点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为主投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避灾期间避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督查落实力度。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20日将旬报、每月1日将月报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于次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直各协办部门加强对避灾点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力推进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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