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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将《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和《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规范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及审核表的通知(京建物〔2009〕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附件2:《印章刻制证明》 附件3:《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 附件1: 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备[年]第 号
此备案单一式两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各留存一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包括备案事项变更)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备案事项变更单(略) 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填写说明 1.【编号】“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横线处填写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业备[年]第 号”,第一个横线处填写年度,如“2010”;第二个横线处使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填写,如“01”。 2.【名称】填写区县名称和业主委员会名称。 3.【物业项目基本信息】 (1)物业项目名称、类型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2)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3)业主大会办公用房,2010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住宅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2010年10月1日前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按其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用房的用“x”划掉。 4.【备案材料清单】 (1)已提交相应材料的,在相应材料名称后面“”打“√”。 (2)备注:备案受理人可以对已提供的备案材料的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5.【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 (1)在“任期”栏内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时限或者起止时间,例如“4年”或者“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填写任期时限的,时限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2)“职务”栏内填写委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例如“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6.【备案事项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并按以下说明填写《备案事项变更单》: (1)【变更事项】:按照实际变更事项在 “”打“√”。 (2)【备案材料清单】 ①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文本;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提供新的业主委员会名单。 ②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事项的全部内容、基本程序、相关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等。 ③备注:备案受理人可以对已提供的备案材料的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3)【变更事项简要情况】:包括变更事项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程序等。 (4)【备案声明】:由现任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附件2: 印 章 刻 制 证 明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 北京市 区县业主委员会已完成备案,受业主委员会委托, (姓名) (身份证号)现到你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印章名称为: 。印章刻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鉴留存原备案部门。 特此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 日 印章图样(略) 附件3: 北京市 区(县) (物业项目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