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79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3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全市铸造废砂再生利用,保障铸造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开展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的企业必须符合《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为尽快推动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先行选择条件成熟的庆铃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大江信达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

  

  (三)按照自愿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型砂从事铸造生产或对铸造废砂进行集中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试点内容

  

  (一)工作要求。

  

  1.试点单位产生的铸造废砂应全部运到指定废砂处理地点进行集中处理再生利用。

  

  2.从事铸造废砂集中处理的单位必须符合布局合理,设备、技术、工艺先进,能源消耗低,达到环保规定要求,管理科学规范等条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铸造废砂处理,经处理后的再生砂必须达到使用企业的质量和性能标准。铸造废砂产生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从事铸造废砂集中处理再生利用。

  

  3.委托其他单位集中处理再生砂的,在保证再生砂质量、性能标准的前提下,由铸造废砂产生单位与集中处理单位协商确定再生砂的价格,并由铸造废砂产生单位回购。

  

  (二)鼓励政策。

  

  对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单位,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优先给予污染治理资金补助。

  

  三、监管责任

  

  (一)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全市铸造废砂再生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合理规划布点铸造废砂集中再生处理场所,协调处理铸造废砂再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市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铸造废砂管理的通知》(渝环〔2007〕91号)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弃置铸造废砂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