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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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