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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属省级以上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2)属市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第七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资金进行逐笔核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逐项清理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1月20日前,将《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及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预算单位,同时对批准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要责成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列收列支专项收入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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