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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市字[2010]48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0]4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

  《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 [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全省入晋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该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行登记,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入晋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三、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中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对入晋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推诿扯皮甚至弃场逃逸等行为的发生。信用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由入晋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缴纳。

  信用保证金的收取由省外企业办理首次入晋备案时先行缴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保证金及利息均为企业所有,保证金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不得随意支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晋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五)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入晋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核发《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上半年办理的,有效期至当年年底;下半年办理的,有效期至次年年底。如需继续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六、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后,还应到投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注册执业证书。

  七、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应自觉遵守工程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山西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八、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积极采集企业、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信息并及时记入诚信手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诚信手册建立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将与市场准入清出奖励惩处挂钩。

  九、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劳保基金的管理,针对当前各市拨付标准不一、拨付不及时等问题,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劳保基金结算拨付标准统一调整为70%,各市要加大收缴和拨付力度,保证在建设单位缴纳劳保基金后3个月内拨付到建筑业企业。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社团组织应加强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指导,加强对入晋建筑业企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企业整体素质。认真听取企业诉求,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入晋建筑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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