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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规范景区经营。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门票不属于经营性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经营权,对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要按有关规定收回。

  (六)保护管理好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具有世界性、杰出性和独特性的基本特性。要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明确江郎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健全制度和标准,坚决杜绝各种不利于保护管理的开发建设行为,努力提高保护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进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大力推进单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立法,鼓励富春江-新安江、溪口-雪窦山、雁荡山、楠溪江、双龙、天台山等面积较大、区内社会构成较复杂的风景名胜区先行开展立法工作。省法制部门要加强立法工作指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标准规范。

  (三)规范机构设置。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其人员配备应与风景名胜区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四)加大政府投入。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资源保护、设施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

  (五)完善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出台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六)注重人才培养。设有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省属大专院校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各风景名胜区要创造条件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交流,不断提高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风景名胜专家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专业背景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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