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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监督、检查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指导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四片区域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在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审批程序上报; (二)对本片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申请组织初审,将符合规划审查管理的项目报送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本片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 (二)对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未按规定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的; (三)对片区内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