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6
【实施时间】 2010-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专家领衔的优势,在研究制订银川市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对我市城乡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

  

  2、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6、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7、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立交桥、城市主次干道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8、评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