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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填报的报表 (一)《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申报表》:由各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年初时据实申报本单位应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 (二)《贵阳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缴费时填报; (三)《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每年元月,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缴费基数,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填报变化情况;参保人数超过20人的,在填报《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的同时,若有电子数据的,请附送电子数据一份; 二、填写报表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在报送上述报表时,须提供201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中(08表-基本情况表)或反映企业年度人员及工资情况的决算表;如在2011年元月25日前暂不能提供报表的,应提供2010年12月的职工工资发放清册,作为申报缴费的依据。参保单位2010年企业财务报表或决算表最迟需在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社保征缴部门。 三、各种报表的申报时间 (一)《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申报表》申报时间为2011年元月-3月; (二)《贵阳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应在每月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填报,若已办理了银行代扣手续的单位可不填报该表; (三)《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应在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缴费基数变更时填报。 四、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保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以及财务报表或决算表等相关资料,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确认参保单位2011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五、对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符的人员的处理方式 参保单位凡不按规定申报、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或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其应缴数额,对少报的人数和缴费基数从元月起进行补缴。 六、根据《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9]57号)精神,我中心于2009年5月降低了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费率,该实施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从2011年元月1日起恢复,具体如下: (一)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9.2%恢复为9.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7.5%,个人承担2%; (二)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恢复为3%,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 (三)工伤保险费费率,一类行业由0.5%恢复为0.6%,二类行业由1.0%恢复为1.2%。请各参保单位按恢复后的费率以及应缴费金额在代扣账户中存足相应资金,避免因资金不足扣款失败造成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