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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京新出印[2010]82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区县文委根据印刷企业申报的通过网上预核的年度核验表打印件以及其他年度核验材料实施初核,提出准予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签署在年度核验表中,于3月1日至3月11日(具体安排见附件3)分别将汇总的本区县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汇总材料还应包括初核中准予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以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七)市新闻出版局于3月15日起,根据区县文委报送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材料和区县文委初核意见实施复核,做出准予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结论。

  

  (八)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委在核验中发现年度核验表以及年度核验其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印刷企业存在违规问题,即应向印刷企业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整改意见,督促印刷企业抓紧落实,并重新填报和申报。

  

  (九)对准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日期和方式,市新闻出版局将于3月15日通过市新闻出版局网站另行通知,请区县文委督促印刷企业了解工作安排,及时交旧领新。

  

  (十)市新闻出版局于3月底,将年度核验基本结果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4月中旬,将年度核验结果向各区县文委反馈;于4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的汇总、分析和总结材料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请各区县文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协助开展本区县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要督促各印刷企业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初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申报的材料,严格把关。初核完成后,要将协助开展此次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写成工作总结,报送市新闻出版局。工作总结可以与汇总的本区县年度核验材料一并报送,也可以在此之后报送,但最迟不得晚于3月22日。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期间,市新闻出版局将对各区县文委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工作以及创新管理工作的区县文委提出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区县提出批评。

  

  在实施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与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64081418,传真:64081994)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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