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规范基本药物配备。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按其功能可以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一定品种和数量的急救药品,所配备急救药品的数量和品种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由患者自行购药、也可由医疗机构实施代购,代购的药品不得收取手续费用,实行零差率代购。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到药品零售药店可以购买到基本药物。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知识,做到真懂会用;要明确功能定位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提出的超出基本药物范围的用药需求,医务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地说服解释工作,大力宣传基本药物有关知识,积极引导群众首选基本药物,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要加强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考核管理,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促进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六)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试点地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和报销范围。 (七)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厅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制,成立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心,出台《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合理编制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建立采购付款制度,完成基本药物“四招”和配送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监管,规范基本药物流通秩序,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实施考核评估制度。试点地区要根据《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药品采购计划申请、药品验收入库、药款上缴支付,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 在我省国家基本药物新的采购办法未出台前,新增试点地区应以药品原购进价或现进价为基础,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询价采购。待全省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后,再统一按新的办法执行。 (八)开展综合配套改革和绩效工资制度工作。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维护公益性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三定”(定编、定岗、定人)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清理和分流,建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抓紧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切实抓好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考核工作,依照国家和省里要求,按时兑现绩效工资,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九)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新增试点地区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科学测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落实专项补助,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保障县财政兜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十)实施监测督查。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管理组织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秩序,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