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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1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双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双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洛政办〔201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0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近期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双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公务用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公务车辆管理,杜绝酒后驾车。

  

  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务用车监管力度,对本单位本系统公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公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针对公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公车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公车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和公职人员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酒后驾车,一经查处,不论公车私车一律先免职,再处理。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各部门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坚决根除“特权”思想,做到不闯红灯、不开赌气车、不越线超车,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形象。在公务接待和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坚决杜绝酒后驾车,时时刻刻绷紧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

  

  五、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公务用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检查力度,对酒后驾车、闯红灯、乱停乱放、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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