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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依法惩处违规单位。对两次上门动员宣传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及时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函;对于致函后仍不缴交的,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媒体上曝光。要定期向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汇报扩大覆盖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末要及时将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地开展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进度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通报各地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媒体报道、上门动员、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了解。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社区、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和上门服务,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形象;要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展情况,表扬建缴先进单位,曝光缴交滞后单位,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举办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培训班,提高单位缴存工作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夯实建缴工作基础。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切实推动住房公积金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