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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惠斯曼码头(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42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惠斯曼码头(福建)有限公司使用漳州招商局开发区内规划的10号泊位区10.5769公顷海域,其中填海7.0709公顷、港池用海3.5060公顷,用于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 lo=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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