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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晋环发[2010]43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10]433号 2010年12月24日)


  

  太原市、忻州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长治市、晋城市环保局: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黄河流域重要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的通报》(黄水源【2010】15号)通报我省入黄河13个断面的水质情况,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省黄河流域水质,防治污染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报》我省涉及黄河的断面共13个,其中,黄河干流上与邻省共有断面5个,直接入黄河断面6个,支流与邻省跨界断面2个。各市要了解有关断面及水质变化情况,以便对辖区内的水资源质量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二、除了黄河干流上5个断面,对其它8个断面,凡有监测数据的,要一一核查,若有差异及早联系解决。

  

  三、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通报中的恶化水质断面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找出水质恶化的原因。特别是通报中提到的三川河后大城、汾河河津、涑水河蒲州三个劣ⅴ水质断面,吕梁、运城二市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断面水质有所改善。

  

  四、强化辖区内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实施定点监督、在线监控。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限产限排。对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污的工业污染源,各市要下达关停决定,予以关停,并拆除排水设施。

  

  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现有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完善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回用管网建设步伐,提高污水收集率。尚未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要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早日投入运行。

  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各市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不力、断面继续恶化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显著改善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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