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0]169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省级固定收入: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电力增值税(维持原体制执行范围不变);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中央1∶0.3系数返还部分。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省级固定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省级分享

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中央1∶0.3系数返还部分

/

100%

电力增值税(维持原体制执行范围不变)

75%

25%

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60%

40%



  

  市县固定收入:增值税(不含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市县固定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市县分享

增值税(不含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

75%

25%

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

100%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及省级固定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省级分享

市县分享

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和省级固定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

60%

20%

20%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土地增值税

/

50%

50%



  

  五、确定基数

  为简化操作,财政体制执行中各项税收收入均按规定的省级和市县分享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库和市县库。基数确定以2010年为基期年,具体确定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订。

  体制调整后,如以后年度各市县上划或省级下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则当年相应扣减基数返还或基数上解。

  六、清理规范财政体制上解事项

  各市县财政对省级财政上解项目中,对性质相同、数额固定的单位上划经费上解项目予以归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中央规定确需保留的予以保留。具体由省财政厅在财政决算工作中执行。

  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通过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实施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建立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等,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同时,通过制订面向全省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升产业结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八、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财政体制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