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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了落实第23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实现离休干部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方便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医疗保障改革的实际情况,经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全市统筹。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离休干部应当参加统筹。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总体安排,由市医保中心集中管理的离休医疗照顾人员参统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筹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不敷支付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解决。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年度的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并考虑合理调整因素,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2011年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300元。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享受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资金,按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由单位按月缴纳。对不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催缴。

  

  四、离休干部参加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具体手续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的基本信息,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有关手续,缴纳统筹资金。

  

  五、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离休干部持卡就医时,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离休干部实时结算。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市、区、县财政局审核认定的市、区、县属困难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核定补助资金,市级资金注入市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财政专户,区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注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区县社保收入户,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区县财政拨付资金时,应附相关企业和人员明细。

  

  七、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就医时挂号、就诊、取药、检查、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明确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对离休干部的统筹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

  

  八、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为离休干部办理参统手续,及时缴纳统筹费用,对发生的医疗费单据及时收集和上报,保证按规定及时报销。

  

  九、符合政策规定,经北京市老干部局批准,已正式办理易地来京安置手续,现由我市单位接受代管的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具体参统办法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在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报销。原区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制度社保支出户结余资金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足额上缴区县财政。

  

  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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