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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229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落实的重点,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

  (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原则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进行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如实向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反映,由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裁定。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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