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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0]2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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