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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一)要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 《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卫生系统各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系统各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责,并把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配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完善消防安全报警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第一时间报警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领导第一时间到位指挥,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掌握灭火工作的主动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今后,凡医疗机构发生火灾(非人为纵火、刑事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一律撤职;有关领导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要实行行政问责,直至撤职。 要通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检查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应急处置到位、奖罚兑现到位。 加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系统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以扎实的工作、有效的措施,确保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为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