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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1)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及储藏室,不计算容积率;

  

  (2)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3)住宅层高超过3.6米的、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a'=k×a

  

  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挪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7)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

  

  (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2.2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0)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11)其他特殊建筑空间,如果《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地上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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