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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防海盗安全舱室功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 船员撤离时,由专人负责携带足够的食品进入安全舱。

  

  9.2 饮用水

  

  1 安全舱室应储存保证船员生命安全的饮用水供应;或

  

  2 船员撤离时,由专人负责携带足够的饮用水进入安全舱。

  

  9.3 卫生条件

  

  1 安全舱室应设置适当的设施以提供必要的卫生用水,以保证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或排泄物;或

  

  2 安全舱室应配备适当的容器以收集、储存各类废弃物或排泄物;

  

  3 容器应当保证有效封闭。

  

  9.4 人均面积

  

  1 安全舱室应提供所有船员基本的生存空间;

  

  2 人均面积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受伤船员的需求。

  

  9.5 药品

  

  1 安全舱室应储存必要药品;或

  

  2 船员撤离时,由专人负责携带药品或医疗器材进入安全舱。

  

  10.通信

  

  10.1 安全舱室内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备,以保证船舶与外界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

  

  10.2 通信设备的配备应充分考虑航经区域的特点、联系点的距离及电力供应等;

  

  10.3 应充分考虑安全舱室屏蔽、外部破坏等因素对通信设备的影响。

  

  11.控制

  

  11.1 对安全舱室内设备、设施、出入口、通风等,船员应在安全舱室内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11.2 对船舶操纵设备、主推进装置、或发电机等关键设备,船员应能在安全舱室内对其进行适当监控、控制或能削弱、延缓外部的控制。

  

  12.维护和操作

  

  12.1 安全舱室配备的设备、设施、食品、药品等应保持适当的维护保养,以保证其维持必要的功能。

  

  12.2 船员进入安全舱室后,食品及饮用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分配时应考虑个人需求及在安全舱室内可能停留的时间。

  

  12.3 船舶应制定《安全舱室撤离程序》,并进行适当的演练。

  

  12.4 船员撤离时的职责应在《安全舱室撤离程序》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12.5 应对船员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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