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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基金会2010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六年多来,基金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基金会财务、项目等信息披露要求不断提高,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自2008年以来,大部分省份都能按照《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部里的要求开展年检工作,但仍有部分省份的年检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如不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按时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论的确定随意性较大;年检结束后不及时将数据上报部里,影响全国数据的汇总发布工作等。为做好2010年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基金会年度检查,要统一使用修订的2010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审计报告格式文本(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并继续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年度检查的网上申报和审查(网上年检系统将于2011年2月14日开通)。尚未使用该系统的省份,应在2010年年度检查工作中使用。年检结束后,我部将对各省使用系统的情况予以通告。

  

  二、及时通知符合参检条件的基金会,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确保年检工作在5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据《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报告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关注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严格审计。

  

  四、加强对基金会业务活动,特别是重大公益活动、接受捐赠情况、信息公布情况等的监管。年检结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五、做好年检情况的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请于2011年7月1日前将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发送至lili@mca.gov.cn。

  

  六、年检结束后,各地应依据财税〔2008〕160号文和财税〔2010〕45号文的有关规定,配合财税部门尽快确定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1.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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