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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五、《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十六、《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140号令)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十七、《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第147号令) 将第七条修改为“讲解人员考试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十八、《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183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将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删除。 根据上述修改对部分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