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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同时持总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指定的银行办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手续(服务网点不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书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存档。 (七)将申报分社(或服务网点)审批材料及分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材料移交相关市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服从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旅游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性,为确保申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质量,要严格按现有相关条件、标准、程序、规定执行。 (二)省旅游委下发的《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分社、服务网点设立的规定取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现有规定为准。 联系人:吴亚乾、吴志健,电话:0898-65203068、65203069。 附件: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同意函》(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