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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11〕3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丰富城市景观风貌,集约、节约城市土地,鼓励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建设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方针,鼓励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超高层民用建筑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单体建筑高度达到100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免收超高层单体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筑容积率计算:单体建筑高度达到100米及以上民用建筑,其100米及以上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视为对规划及设计条件容积率的突破。

  

  第五条  民用建筑层数和高度,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核定并核算相关费用,在具体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确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复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城乡规划局核定的建筑层数和高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层数和高度进行建设。否则,市城乡规划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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